维权评论:张建平:黄琦被以“泄密罪”重判是对依法治国的讽刺!



2019729日上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消息,该院称:依法对被告人黄琦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一案公开宣判……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没收2万元人民币。

黄琦先生是一位关注社会的公民记者,创办了六四天网,后更改为天网人权中心,长期为无权无势受欺压的平民百姓发声,也在自然灾害发生后,运用天网人权中心的影响力,为灾区募捐,及组织义工参与到救灾中。因为给受冤的平民百姓发声,及在汶川大地震救灾中发布了学校“豆腐渣”现场信息,黄琦先生已经三次遭当局判刑,其中两次被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判刑。

在法律上,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行为的这一类案件,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要能够接触到、或持有或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到国家秘密的特定人员,黄琦作为一个不在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担任任何工作或职务,且没有任何官方背景的人,何来国家秘密?当然,当然有一种例外,就是有持有国家机密的人向黄琦先生提供了国家秘密,问题是四川省绵阳市中级法院发布的判决结果的信息,并没有任何提供国家秘密者被判刑的信息。特别说明的是,上一次的所谓“泄密罪”案,也缺乏关键的国家秘密的提供者。

既然没有获取国家机密途径,包括其他人员提供,黄琦先生又何来泄露与提供国家机密的行为?没有行为何来罪行?绵阳市中级法院对黄琦先生所作出的有罪判决,且如此之重,显然不属于法律判决范畴,而是出于政治迫害的目的。

因为屡屡遭到迫害,黄琦先生在这第三次被抓捕时,身体就出现很大问题,这种政治迫害的重判,目的无非就是要置其于死地。当然,这种法律政治化也让中国大陆的司法失去了公信力,也是对“依法治国”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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