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西山煤电集团农民合同制矿工,从2007年开始维权,迄今整整12个年头了!最初有1000多矿工参加维权,很多人由于被打压、由于看不到任何希望而退出,有些人已经死亡,到现在还有434人在苦苦坚持。
他们的维权之路可谓充满艰辛而一无所获!
他们为何走上了这条不归之路?究竟是什么原因使他们屡战屡败而又愈挫愈奋?
本调查报告试图回顾这段历史,还原事件真相,给这些对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做出了巨大牺牲和贡献的农民工一个最必须的说法和一个最起码的公道。
一、从农民轮换工到农民合同工
1、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
山西省西山矿务局是全国八大矿务局之一,下辖9个矿山,始建于1956年,是国家统配煤矿,90年代初由山西省接管,后改制为西山煤电集团,是山西的龙头企业。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职工都是全民所有制职工或国家工人身份。从1982年开始,西山矿务局开始大批招收农民轮换工,到1992年,全局共有农民轮换工10692人,占全部生产工人的22.24%,其中在采掘岗位的有5805人,占全部采、掘、开工人的51.79%,是全局原煤生产的主要力量。之所以叫做农民轮换工,是指这些农民工所从事的井下采掘作业,被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为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和岗位,必须进行定期轮换,企业与轮换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为三到五年,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农民轮换工承担着矿山最繁重、最危险的作业;他们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以上,在深邃黑暗的矿井深处,时刻承受冒顶、透水、瓦斯爆炸、煤尘等等可怕的危险,经常发生的矿难和职业灾害,夺去了许多工友的生命和健康。与此同时,他们的工资福利待遇远远不如正式职工,虽然能够得到一笔有限的回乡补助金,但这与他们的贡献、牺牲、付出是远远不成正比的。这是导致他们的恐惧、屈辱、不满和不安心工作的主要原因,对矿山而言,也是损害劳动生产率和井下工人队伍稳定、造成农民工严重流失的主要原因。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西山矿务局,也普遍存在于其他矿山。有鉴于此,国务院于1991年7月25日颁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相对于1984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试行条例》而言,87号令提高了农民合同制工人(包括定期轮换工)的待遇,他们在工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节假日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非因公死亡、因公负伤、因公死亡、患职业病、劳动保护用品等等方面,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其中的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试行条例》等有关农民轮换工的规定同时废止。
2、1992年中煤总劳组字第71号文件
根据87号令,中国通配煤矿总公司劳动工资局和山西省劳动厅于1992年6月2日下发《关于西山矿务局改革煤矿用工制度实行农民合同制用工的试行办法》(中煤总劳组字第71号文件),在煤矿井下采掘岗位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岗位和工种试行农民合同制用工办法,对现已使用的农民轮换工,如果企业需要,本人自愿,又符合条件的,可以按本办法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愿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仍按国家有关农民轮换工的规定进行管理,合同到期辞退,不再续订合同;试行本办法的企业今后一律不再招用农民合同工。意识到井下采掘工短缺和不稳定、城镇户籍职工普遍不愿下井、煤矿急需年轻力壮的劳动力的严重问题,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就成为唯一的选择,这一点从招工条件就表现得清清楚楚:(1)本人自愿到煤矿井下采掘一线或企业规定的其他艰苦岗位工作;(2)年龄在18到25周岁;(3)身体强壮,体检合格;(4)用于综采、综掘和其他技术岗位和工种的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用于其它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岗位和工种,一般也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企业与农民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以前的农民轮换工合同是由企业和乡政府签订的),合同一经签订并经鉴证,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期可由短而长(比如三年、五年、七年)。农民轮换工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其在矿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农民轮换工本人不愿意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除少数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应到期辞退,不再续订合同。
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待遇,71号文件逐条落实了87号令第十八条到二十八条的各项规定,尤其对其中关于养老保险的第二十五条进行了细化:
第二十二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按照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收缴,并实行个人积累缴费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和支付渠道是:(1)企业按农民合同制工人月工资总额的17%缴纳,税前提留,营业外列支;(2)农民合同制工人工作每满一年,按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提存积累,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在包干工资内支付;(3)农民合同制工人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缴纳,由企业逐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4)企业按农民合同制工人实际出勤工数,每工提存三元,包干工资内列支。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由山西省统配煤矿劳动保险公司实行统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确定农民合同制工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作年限,以煤矿井下采掘一线工龄为基准计算。在采掘岗位工作实足年限满十五年、年满四十周岁的,回乡安置养老,由统配煤矿劳动保险机构发给养老金。其余在地面或井下辅助艰苦岗位工作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龄按一年折为9.6个月计算。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离矿回乡的不支付养老金。
第二十四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养老保险条件或不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合同到期的,在回乡时原则上由劳动保险机构根据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数额,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一次发给本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双方同意也可由劳动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具体办法另定。
应该说,71号文件相当于是87号令的实施细则,基本厘清了农民轮换工与农民合同制工人之间的区别:不愿意转制为合同工的轮换工,合同到期后原则上均予辞退,愿意转制的轮换工和新招收的农民工,统统都是合同制工人,轮换工作为历史现象退出历史舞台;遗留下来的轮换工(包括合同未到期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执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而农民合同制工人则执行养老保险制度。然而,在解释养老保险制度时,71号文件存在严重的问题:一是把“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与“不符合养老条件合同到期的”混为一谈,至于什么叫做“不符合养老条件合同到期的”,前后文中都没有任何说明;二是农民合同制工人回乡时原则上一次性发放养老金的规定,显然是违背社会保险和养老保险本质和法理的;三是如双方同意也可以按月发放养老金的补充说明,与一次性发放养老金存在重大冲突。考虑到当时是在搞劳动合同制和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试点,中央和地方对于如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也处在探索之中,出现这样自相矛盾的说法也是可以理解的。好在留下了一个如双方同意也可以按月发放养老金的口子,这就为进一步推进劳动合同制和社会保险制度留下了操作的空间。
3、1992年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第596号文件
根据87号令和71号文件,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下发并于1992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西山矿务局实行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统晋煤劳字第596号)。
596号文件相对于71号文件,不仅是更加细化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的实施办法,而且是一个更加科学、合理、合法的文件,它去掉了71号文件中不符合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原理的条款(“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养老保险条件或不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合同到期的,在回乡时原则上由劳动保险机构根据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数额,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一次发给本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并进一步具体规定了按月发放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金的办法:
第五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井下采掘岗位工作满十五年以上、年龄满四十岁的,由企业安置回乡养老,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在井下辅助或其他允许使用的岗位工作的,其工作年限按1︰0.8折算采掘工龄,符合上列条件的,也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六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养老保险条件,从回乡后第二个月起由养老保险机构逐月发给养老金直至死亡。养老待遇标准根据本人储蓄积累数额确定。支付公式是:
F=S/12*(1—I)*﹛2/D*(D+1)+j﹜
式中:F=月支付养老金标准;S=达到养老条件时的储蓄积累总额;I=管理费率;D=平均支付养老金年限;j=银行整存零取利息率。
第七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享受回乡养老条件,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应办理退保手续,由劳动保险机构按本人积累总额扣除2%管理费后,连同利息一次付给。一次支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规定不履行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擅自离矿和因违法犯罪被解除合同的情形,不支付回乡养老金;还规定由于企业和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退还本人缴纳的工资的3%和每工提存3元的养老保险金,以及每满一年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这个文件明确规定,凡是符合条件(即依法履行了劳动合同且工龄满十五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除非自己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养老金,都可以在离矿返乡后第二个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这既是工人的权利,也是矿山的义务,这里面的权力义务关系是明确无误的。
4、1992年10月20日西山矿务局《试行农民合同制用工宣传提纲》
正是直接根据596文件,西山矿务局进行了农民工用工制度改革的大张旗鼓的宣传,其要点如下:
(1)关于农民轮换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区别,主要是农民合同制工人比农民轮换工服务期限长,离矿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从而更有利于稳定采掘工人队伍,有利于提高井下工人素质。
(2)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服务年龄及享受养老保险的条件,宣传提纲指出,为了保护农民合同制工人身心健康,保证井下有充足强壮的工人队伍,农民合同制工人井下服务年龄最高为40周岁,农民轮换工转为农民合同制工人服务年龄放宽5岁,最高为45周岁,到期必须解除劳务合同。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初签五年,续签三年、七年,累计合同年限为一年、八年、十五年三个台阶。凡年满四十周岁(转制的农民轮换工四十五周岁),同时采掘岗位实足工龄满十五年的,回乡安置养老。符合养老条件,劳动合同到期或解除合同后不离矿者,暂不予支付养老保险金,直至办理完手续为止。
(3)关于养老金的筹集,根据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除重申71号、596号文件所列举的四项外,补充了第五项:国家规定的其他统筹积累金额。
(4)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基金如何管理和支付,宣传提纲的回答是:按照劳动保险逐步社会化的过程,为了有利企业、方便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应逐步由企业管理到地方行业管理,最后到社会管理。保险金支付方式,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凡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离矿后由劳动保险机构逐月支付养老保险金。本人要求,也可一次性支付,并办理退保手续。
5、1993年1月1日西山矿务局所有农民轮换工转变为农民合同制工人
1993年新年伊始,西山矿务局在职的农民轮换工,按照统一的《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模板,与企业签订了第一期为五年(93、94、95、96、97)的劳动合同,至此,全部轮换工转变为合同工,新招聘的农民工自然也全都是农民合同工,轮换工退出历史舞台。该劳动合同书分合同期限、生产任务和条件、劳动纪律、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待遇、粮食供应、劳动合同的终止变更解除和续订、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等12条,其中第五条第三款的第六项明确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统晋煤劳字(1992)第596号《关于西山矿务局实行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执行。
到此为止,农民轮换工的身份转换以及相关待遇尤其是养老保险待遇的逻辑与历史进程已经非常清楚了:国务院87号令对于农民轮换工和农民合同工的关系还没有理清,只是笼统地规定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农民合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至于如何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没有细说,也没有涉及农民轮换工如何转制为农民合同工的问题;1992年中煤总劳组字第71号文件进一步指出,农民合同工的养老保险金,原则上在合同期满时一次性支付,但也可以按月支付,应该说还没有搞清楚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的本质和法理;1992年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第596号文件明确剔除了农民合同工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的说法,具体规定了养老金按月支付的办法(除非工人自己要求一次性支付),西山矿务局正是按照596号文件进行了农民合同制用工制度的宣传和改革,并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这是一个由探索到选择、由模糊到明确、由含混不清到科学合理的过程,应该说,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西山矿务局从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地把握了计划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和劳动用工制度向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和劳动用工制度转变的趋势,为全国范围内劳动合同制的普遍推广,准备了良好的试点经验,正是在总结各地这样的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的颁布和实施,意味着劳动合同制以及相关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普遍实行,意味着计划经济劳动关系向市场经济劳动关系的全面转变。
如果山西煤炭工业管理局、山西省劳动厅、西山矿务局不忘初心,沿着正确的方向继续前进就好了,就不会有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工人后来遭遇的不公平待遇和悲惨遭遇了。
二、从农民合同工重返农民轮换工
遗憾的是,西山矿务局以及有关政府部门,不是沿着劳动法指引的正确方向向前走,而是违背承诺、撕毁合同,朝着错误的、倒退的方向走,最终把已经获得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的矿工们,重新变成了农民轮换工,使西山矿务局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合同制的实行,变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骗局!那些因为党和政府的改革政策而获得合同工身份和养老保险权利并因此而充满感激和自豪的农民工们,在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冒着生命和健康危险在井下干满了十五年之后,竟然被西山集团一次性支付一笔回乡补助金而“过河拆桥、卸磨杀驴、兔死狗烹、鸟尽弓藏”了。
1、晋政发第49号令造成了山西省农民合同制试点工作的政策反复和混乱,为西山矿务局的违法违约行为埋下了契机
在西山矿务局成功地实现了农民工用工制度改革、建立了农民工合同制的一年多以后,1994年5月22日山西省政府发布了《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细则》(晋政发第49号),这是国务院发布的87号令《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在山西省的实施细则。应该说,这个实施细则,不仅退到了596号文件之前,甚至退到了71号文件之前:第一,它取消了596文件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在15年合同期满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第二,它把71号文件的第二十四条,砍掉了后半款,只留下了前半款:
第九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养老保险制度。具体缴纳办法按照城镇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金的规定执行。农民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连本带息(扣除管理服务费后》一次发给本人。
第十条 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企业按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的17%,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逐月交纳回乡生产补助金,一并存入企业农民轮换工回乡补助基金专户,待合同期满回乡时由所在企业连本带息一次发给本人。
这个实施细则重新把596号文件已经搞清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农民轮换工之间的区别混为一谈了,等于否定了596号文件、西山矿务局改制宣传提纲和西山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所取得的成果。作为一个法律政策位阶高于71号和596号文件的省政府文件,如果要取得真正的法律效力,就应该明确废止前两个文件中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试行养老保险制度并且在合同期满后可以或应该按月支付养老金的规定,但是它没有这样做,因此在法律上就不能够否定根据这两个文件尤其是596号文件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虽然这是一个倒退性的并且也与后来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严重冲突的文件,但实际上却在西山煤电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和被损害权益的农民合同工的维权过程中发挥了很坏的作用:第一,西山煤电集团因为有了这个文件作为依据,就没有积极落实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关系,并终于单方面撕毁了劳动合同;第二,针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维权行动,山西省人社厅、煤炭工业厅和国资委,于2011年5月13日发布了《关于西山煤电公司已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晋人社明电【2011】19号),确认西山煤电在合同期满后一次性支付回乡补助金,就是一次性支付了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此后,西山煤电和有关政府部门就是拿这个19号明电封堵维权农民工的口。山西省人社厅和煤炭工业局一点儿也不感到尴尬的是,与19号明电自相矛盾、直接冲突的596号改制文件,也正是由它们制定实施的。
2、转制以后,西山矿务局并没有相应调整会计科目,忠实地记录农民合同制工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情况
既然轮换工已经转成了合同工,回乡补助金已经变成了养老保险金,那么工资条与有关会计账簿和科目就应该做出相应的改变,但矿工的工资条上扣除的3%仍然被标记为回乡金而不是养老保险金,而养老保险个人账簿被称之为“西山矿务局农民轮换工缴纳劳动保险基金登记卡”,这种做法与后来合同期满时一次性支付给旷工一笔钱的结算单是完全一致的:其中白矿的结算单叫做“西山矿区社会保险公司农转工(合同工)回乡金结算单”,西曲矿的叫做“农民合同制工、轮换工回乡金结算审批表”,马兰矿的叫做“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工人回乡金结算审批表”,这些结算审批表里面所载的正好是养老保险金的四个组成部分(企业缴纳的17%、个人缴纳的3%、每工3元、一年一个月标准工资)历年积累以及滚存利息的总和。这种混淆合同工与轮换工、养老保险金与回乡补助金的做法,事后看起来,就像是事先就设计好的一个圈套,有意造成矿工的思维模糊和混乱,从而为企业逃避养老保险责任、诱导和逼迫矿工接受既成事实做了观念上的准备。
3、合同期满时,西山煤电把矿工个人账户历年积累下来的养老保险金以回乡补助金的名目,一次性支付给了农民合同制工人,从而逃避了596号文件、西山劳动用工改革宣传提纲和劳动合同书上白纸黑字载明的按月支付养老金的责任和义务
这显然是把农民合同制工人当成改制前的农民轮换工来对待,从而彻底否定了农民合同制改革的成果,把农民合同制工人打回了农民轮换工的原形。诚然,71号文件提出了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养老金与双方同意也可按月支付养老金两种选择,似乎为西山煤电后来的操作提供了政策依据,但问题在于,596号文件、改制宣传提纲和劳动合同书明确无误地选择了按月支付养老金,这一个铁的事实是绝对不容颠覆的。即使西山煤电要反悔,至少也要公开地向农民合同制工人说明,你们就是轮换工,只能支付给你们一笔回乡补助金;或者说,根据71号文件,企业向你们支付的这笔返乡补助金,就是向你们一次性支付养老金,从此以后就终止了对你们的养老保险责任。但是,西山煤电既没有书面也没有口头向矿工说明这些。如果企业向矿工公开说明这些,矿工们是不可能不提出异议和反对的,因为即使是智商不高的人,在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时候,不可能不知道最起码的利害,不可能不知道,一次性领取养老金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重大区别。596号文件、改制宣传提纲和劳动合同书写得明明白白,除非工人自己要求一次性支付养老金,否则养老金就是按月支付,西山煤电能够举证说明几千名矿工自己提出了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的要求吗?矿工们没有提出要求,西山煤电就不能单方面把自己的意志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加于工人,即使工人们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签字接受了这笔回乡补助金,也不能因此就证明西山煤电从此就终止了对工人的养老保险责任。西山煤电单方面对合同条款做出重大修改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工人们可以认为这笔回乡补助金是企业对工人的感谢或者帮助,接受这笔回乡补助金,并不影响工人要求企业履行社会保险责任的权利。
应该说,西山煤电利用自己对工人的强势地位,单方面撕毁合同,把农民合同制工人重新变成农民轮换工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和压迫工人的行为,工人们一时没有做出有效的反应,并不等于他们永远不会做出反应。一场轰轰烈烈的维权运动即将到来。
三、长达十二年的维权一无所获
1、仲裁与诉讼全部告输
由于转制前做农民轮换工的时间不一样,而工龄是连续计算的,因此1993年全部转制为合同制工人后,15年的合同期满的时间就不一致,1984、1985、1986、1987、1988、1989、1990、1991、1992、1993年分别入职的矿工,也分别于1998、1999、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年合同到期,他们分期分批离开矿山时,也都稀里糊涂地领取了回乡补助金。最早发现西山煤电违法违约、工人上当受骗的,是马兰矿的卫德才、西曲矿的张指标等人,并于2007年3月19日开始上访维权,随后启动了劳动仲裁。张指标等14名西曲矿农民合同制工人,于2005年11月30日前分别合同到期,但就在与西曲矿终止劳动合同的第二天即12月1日,西曲矿与山西源通人力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签订《劳务输出合同》,继续接受和安排张指标等人在原岗位工作,张指标等人与源通先后两次签订劳动合同书,每次以一年为限,由源通派遣他们到西曲矿工作,合同期间由西曲矿发放工资和相关福利,由源通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11月30日,就在《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前一个月,源通公司不再与张指标等人续签劳动合同。张指标等14人这才意识到自己掉进了一个圈套,便于2008年元月22日向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西曲矿和西山煤电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给原告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或给原告每人支付15万元赔偿金。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2日当日迅速以申请仲裁主体不适格为由,发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张指标等人于2008年6月10诉至古交市人民法院,2008年12月4日,古交市人民法院以仲裁和起诉均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指标等人不服判决,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指标等人认为,自己与西曲矿的原劳动合同终止于2005年11月30日,但西曲矿早在合同终止之前就决定继续使用这批劳动力,于是在合同终止的第二天就与源通公司签订了劳务输出合同,目的是用劳务派遣的方式不间断地继续使用原来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西曲矿没有书面或口头向工人说明回乡金就是一次性支付养老金,又继续不间断使用工人并直接发给工资和福利,同时由源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这使工人产生一种强烈的印象,那就是工人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关系是连续的、不中断的,直到2007年11月30日,源通公司显然是为了逃避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关于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不再与矿工续签劳动合同,而在12月份,矿工们既不能继续工作并获得工资,又不能领取养老金,才意识到自己掉进了一个大坑,从而启动了维权程序。这里并不存在西曲矿、太原市劳动仲裁委所说的仲裁主体不适格和超过仲裁时效的问题。至于古交市人民法院所说的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也是不存在的,因为张指标等人在太原市劳动仲裁委做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的第13天(2月4日),就向古交法院提交了起诉书,但法院要求分开单个起诉,直到6月10日才同意按集体诉讼立案,期间多次中断,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他们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矿工的诉讼请求。
西曲矿向法院答辩称:第一,2005年11月30日,矿山与张指标等人的劳动合同到期,向矿工及时足额支付了回乡金、医疗、失业保险金,如果张指标等人有异议,应从2005年12月1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但他们直到2008年元月22日才提请劳动仲裁,早就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第二,从2005年12 月1日开始,张指标等人与源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西曲矿按照与源通公司签订的劳务输出合同使用和管理被派遣工人,并不与他们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即使源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西曲矿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更何况源通公司已经依法为被派遣工人缴纳了社会保险,履行了法定义务。
二审法院查明一审诉讼时效不成问题,但认可了西曲矿的两点答辩意见,即原告超过了劳动仲裁时效,且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原告与西曲矿并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3月31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张指标等14人不服二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2011年3月28日,山西省高院驳回了他们的再审申请,理由仍然是,2005年11月30日西曲矿已经与张指标等人终止了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而张指标等人直到2008年元月22日才提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此后张指标等人与源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西曲矿只是根据与源通公司的劳务输出合同对张指标等人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与张指标等人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驳回张指标等人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无不妥。至此,张指标等14人走完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全部程序并以全部败诉而告终。
张指标等人认为,太原市劳动仲裁委、古交市法院、太原市法院和山西高院在审理此案时,存在着程序上和实体上两方面的问题:
从程序上说,它们依据西曲矿与张指标等人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和张指标等人与源通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认定张指标等人已经过了仲裁时效,西曲矿与张指标等人之间在合同终止后不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因而西曲矿不构成张指标等人的仲裁和诉讼对象。它们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即源通公司与张指标等人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张指标等人到西曲矿工作,完全是由西曲矿导演的一幕丑剧:
第一,西曲矿和源通公司这个皮包公司早就已经串通好了,在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后,要从法律上改由源通公司与矿工签订劳动合同,再由源通公司派遣矿工到西曲矿。要完成这个帽子戏法,首先需要西曲矿和源通公司签订劳务输出合同,这就是为什么就在西曲矿与张指标等人劳动合同终止的第二天,西曲矿就与源通公司签订了劳务输出合同的原因,张指标等人并没有在原合同终止后离开矿山和井下采掘岗位,他们并没有在离开矿山后找到一家叫做源通的劳务派遣公司并提出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他们并不是在与源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才被派遣到西曲矿从事井下采掘工作的,不,他们一直就没有离开过井下采掘岗位。在整个由西曲矿操纵的这出“空手套白狼”、“狸猫换太子”的假丑恶剧中,矿工们始终是被动的、被蒙在鼓里的、被操纵的,而根本不了解其中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只不过在下班以后被西曲矿要求、安排在源通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模本上签字而已。矿工们知道旧的合同已经到期了,他们也确实希望留在矿上工作,而西曲矿也需要并通过劳务派遣的巧妙操作把这些廉价的熟练工人留下来工作,矿工们只知道自己继续留在矿上工作了,哪里知道其中包藏着巨大的法律陷阱呢?
第二,也是最为重要的,井下采掘根本就不属于劳务派遣的范围,根本就不是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岗位和工种,而是矿上一线作业岗位,是矿山最关键和重要的岗位。西曲矿和源通公司签订所谓劳务输出合同,对井下采掘这样的岗位进行劳务派遣,完全是非法的、违法的行为,面对这样的行为,在接到受害者的法律请求之后,劳动仲裁和司法机关正应该穷追猛打,严惩不贷啊!事情其实很简单,如果判定西曲矿和源通公司的劳务输出合同为非法劳务派遣,那么很自然,张指标等人与西曲矿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之间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就不存在张指标等人超过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了。然而,它们却不假思索、理所当然地认为该劳务派遣行为是合法的,并以之作为自己对矿工的诉求不予受理、驳回请求、维持原判、驳回再审请求的理由之一。
从实体上说,由于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先从程序上堵死了矿工的活路,因此对于双方提供的事实、诉求、理由等实体性内容就缺乏认真的审查,可以说它们根本就没有认真地梳理过西山矿务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来龙去脉,没有认真审查西山煤电各矿与农民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而片面地采信企业方面的答辩理由,其中最重要的是忽略了回乡金与养老保险金的重大区别。西曲矿的答辩声称,在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之时,支付了回乡金、医疗金和失业金,全部和无瑕疵地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这里的回乡金与养老保险金是什么关系呢?西曲矿在再审答辩中说,回乡金就是一次性支付的养老保险金,并且引用了596号文件第九条作为政策依据:“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养老保险条件或不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合同到期的,在回乡时原则上由劳动保险机构根据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数额,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一次发给本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然而,查一下596号文件第九条,并不是这样表述的,而是另一种表述:“不符合享受养老待遇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离矿回乡时,由劳动保险机构按本人合同到期回乡时保险金积累总额扣除2%管理费后,连同利息一次付给养老补助金,保险责任终止。”这里所说的不符合条件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肯定不是指张指标这样的履行了15年劳动合同、符合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应该是指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举的8种中途中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按596号文件和劳动合同的规定,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一律按月支付养老金,除非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对此前面已经有了详细的回顾。那么西曲矿答辩时引用的第九条究竟是哪个文件中的?原来是在596号文件之前的71号文件的第二十四条的内容,该条全文如下: “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养老保险条件或不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合同到期的,在回乡时原则上由劳动保险机构根据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数额,扣除必要的管理费后,一次发给本人,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双方同意也可由劳动保险机构按月发给养老金,具体办法另定。”就是西曲矿这样一个引错了地方并且断章取义加以引用的答辩,山西高院竟然没有提出任何质疑,可见,即使是山西高院的法官,也没有仔细研究过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改制案例,而是错误地采信了企业方面的一面之词和不实之词。
2、信访之路看不到头
从2007年3月,西山煤电集团农民合同制工人就踏上了信访、上访之途,迄今已经超过12年了
(1)2007.3.19上午,张指彪、卫德才等400人到西局信访处,诉求养老续接、技能工资、失业金,窗口接待,不予解答。
(2)2007.3.19下午,张指彪、卫德才等400人到省委信访局,窗口接待,不予解答。
(3)2007.4.11,张指彪、卫德才等90人到国家信访局,窗口接待,推诿。
(4)2007.4.12,张指彪、卫德才等90人到劳动保障部,窗口接待,告知会转省人社厅。卫德才等11人回省后被关押一周。
(5)2007.5.28,张指彪、卫德才等90人到省信访局,窗口接待,告知去找人社厅及西山矿务局。
(6)2008-2009,二、三审期间经中院调解,企业愿给上诉人每人5万元了事,因工友不接受而搁置。
(7)2010.3.4,张指彪、卫德才等90人到省委信访局、省人大,窗口接待,无果。
(8)2010.4.26,张指彪、卫德才等80人到省委信访局,窗口接待,无果。
(9)2010.5.26,张指彪、卫德才等150人到省委信访局,窗口接待,无果,领导威胁称违法上访,有公安人员调查上访人及子女情况,怀疑与邪教组织有关。
(10)2011.4.7,150人到省委信访局,窗口接待,无果。
(11)2011.4.25,褚、史、武、陈等260 人到省委信访局、太原市公安局、劳动厅,人社厅养老处处长建议西山矿务局恢复保险关系,西山劳资处让各人回本矿反映。
(12)2011.4.28,褚、史、武、陈等200 人到省委信访局,闫处长称无方案,等上级意见。
(13)2011.5.11,1000人分别到各矿信访,无果。
(14)2011.5.12,孙来法、张、陈、武、李、吴等800 人到省委信访局、公安厅、劳动厅、国资委、煤炭厅,警察根据19号明电,认定上访非法,对参与者20多人进行滞留询问,孙来法被拘留并被判刑9个月。
(15)2012.7.4,武、史、褚等130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全总,会议室接待,国家信访局认为山西对该事处理有瑕疵,转山西省信访局,建议创造条件给予解决。 (16)2012.8.10,史、陈、褚、李、张、武等180人到省煤炭厅、国资委,坚持72小时,国资委、省信访局、各市领导联合接待,让等调研结果。
(17)2012.11.9,孙仲武、史、陈、李等128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全总,人社部重点接待,督促山西解决,省信访局局长带队,省公安厅防暴大队及各地驻京办强行将上访人带回。
(18)2012.11.23,李有平等900人到省人社厅,信访处接待,要求上访者按照人社厅、财政厅、煤炭工业局、国资委下发的《关于解决原国有煤炭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2】130号),按个人工资的20%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
(19)2012.12.25,张、陈、褚等10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中纪委,窗口接待,网上告知山西有关部门。
(20)2013.2.25,张、陈、褚等130人到省委信访局 、省人大、纪委,窗口接待,无果。
(21)2014.4.7,张、陈、褚等120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窗口接待,催告山西相关单位。
(22)2015.1.14,张、卫、褚、任等50人到省信访局,窗口接待,让找西山矿务局。
(23)2015.3.10,张、陈、褚等130 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全总,会议室接待,让找山西省委。
(24)2015.4.15,张、陈、褚等30人到西山矿务局信访处,窗口接待,说政府出意见就可执行。
(25)2016.2.25,张、卫、陈、任等150 人到省信访局、省总工会,窗口接待,让找西山矿务局解决。
(26)2016.11-2017.1,各矿建微信群,产生代表15人。
(27)2017.5 ,韩、张、陈、史等200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全总,会议处接待,让找山西解决,回来后韩宪忠被拘半个月。
(28)2017.7.8,韩、张、史、王、陈等8人到省委大院,给省委书记骆惠宁送材料,骆书记亲口说“会尽快给你们一个圆满的答复”,但出了省委大院后,6名上访矿工代表马上就被抓进派出所询问,史拴明的妻子史蕊香被拘留10天。
(29)2017.7.25,李、陈、武等160 人到国家信访局、人社部、全总,窗口接待,让回去等回复,但上访代表韩栓生很快就被拘留。
(30)2017.9 10,张、史等人到省信访局,省信访局薛局长及三厅一委领导接待,薛局长表示对人社厅意见不满意,答应重新调研。
(31)2018.4.15,张、史等8人到晋司宾馆中纪委巡视组驻地,山西信访二处处长在前台接待,说待成立复查、复核办后看情况。
(32)2018.11,450名维权工友整顿各微信群,完善工人代表制度,给工人代表签委托书430份。
(33)2019.4.22,张、韩、杨、任、王、卫、薛、梁等300人到省委、省信访局、西山煤电集团,省信访局予以一般接待,西山不予接待。
(34)2018.4.29,张、韩、杨、任、王、卫、薛、梁等8人到省信访局,面对工人的据理质询,接待官员时而哑口无言,时而顾左右而言它,称信访局不能解决问题,只能把情况转给有关部门。
在整个上访过程中,除数十人被抓被拘留、1人被判刑,维权矿工们还受尽了欺骗、忽悠、推诿、讥笑、辱骂和恐吓。西山煤电信访处闫处长在省信访局门口扬言:我宁愿花一百万、一千万,也不能让你们这批人把养老得逞!人社厅养老处王处长说,回乡补助金就是你们的养老金,你们被辞退时,自然就切断了养老保险关系。省信访局李永发处长说,你们一直在走向误区,摸着石头过河知道深浅吗?总要一天要栽跟头的。信访局局长梁雨润曾经说,你们家爹妈生下你们就是个农民种地的,还要什么养老呢?还有的官员叫嚣:“你们说我一万句违法,我不是违法;我说一句你们违法,你们就违法了!”
针对西山矿工的维权,有关部门不是站在维护法律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立场上敦促西山煤电解决问题,而是一屁股坐在企业一方,出台了力图阻止矿工继续维权的文件。2011年5月13日,正是当年为西山矿务局农民工用工制度改革提供政策依据、发布《关于西山矿务局实行农民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暂行办法》(596号文件)的山西省人社厅和煤炭工业局,会同国资委发布了19号明令(《关于西山煤电公司已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上访问题的答复意见》),自我否定了按月发放养老金的规定,公然说什么“不论是农民合同制工人还是农民轮换工,都是合同期满回乡时,一次性领取了按国家规定标准筹集的回乡补助金后,养老保险关系即行终止。”紧接着,又是人社厅、煤炭工业局,会同国资委和财政厅发布了《关于解决原国有煤炭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晋人社厅发【2012】130号),完全颠覆了596号文件和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工劳动合同关于按月支付养老金的明确规定,要求维权矿工重新交纳社会保险,自1995年1月1日开始按个人工资的20%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之后到60岁时开始领取养老金。这两个违法的文件成了西山煤电拒绝改正错误的直接依据。
在这漫长的维权过程中,一些矿工因年老体弱无法劳动而失去基本生活保障;一些矿工患重病只能获得新农合很有限的医疗保险,最终因无钱医治而放弃治疗;一些矿工在以后打零工过程中遭遇工伤,却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些矿工在西山从事井下作业时,实际上已经染上了矽肺病,在离开矿山后才发作,却不能享受职业病医疗保险待遇,比如矿工韩贵和,离矿后矽肺病爆发,现在已到三期,挣扎在死亡线上;罗忠义,矽肺三期,不能呼吸,2015年跳楼自杀;罗先尧,矽肺三期,2018年含冤而死了。还有很多人在床上等死。
四、西山煤电集团与维权矿工之间的核心争议
1、农民轮换工及其回乡生产补助金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及其养老保险金是什么关系
农民轮换工的使用年限是3年、5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年限是5年加3年加7年,一共是15年,后者是前者的1.875倍到5倍;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农民合同制工人试行养老保险制度。这是农民轮换工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两点主要区别,也是农民工用工制度改革试点的核心和关键之点。如果像西山煤电后来所做的那样,一次性支付给15年合同期满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笔回乡补助金并且不再承担养老保险责任,那就是从根本上否定了农民轮换工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与养老保险制度的本质区别,把农民合同制工人重新当作农民轮换工对待;那就是根本否定了农民工用工制度改革试点的全部工作和意义,那就是以虚假的改革和政策文件、以虚假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以虚假的劳动合同引诱矿工冒着生命和健康的巨大风险干满15年井下采掘工作然后把他们当作轮换工一脚踢开,那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骗局。
2、养老金是一次性支付并因此而终止养老保险责任,还是按月支付或延续养老保险关系至死亡
首先,596号文件和劳动合同书明确排斥了71号文件中关于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的条款,明确选择了按月支付养老金的条款,除非工人自己要求一次性支付。如果西山煤电不想履行合同约定,那至少应该依据1995年已经实施的劳动法、由劳资双方平等自愿协商、通过法定的程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合同条款的重大修改。西山煤电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把职工历年积累的养老保险金以回乡补助金的名目一次性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单方面撕毁劳动合同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二,从本质和法理上讲,除特别情况,养老金不能一次性支付而只能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依法退出劳动后获得基本生活来源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由国家、企业和个人筹集资金,由专门的养老基金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一般而言,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会超出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差额的部分由国家财政和养老基金本身的收益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性质就决定了养老金只能按月支付(新西兰等国甚至实行按周支付)。关于这一点,国家的法律政策早有明确规定,比如1995年6月20日,劳动部发布了《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通知》(劳部发【1995】262号),针对一些地方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错误做法,通知如下:
一、凡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工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退职)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二、凡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进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地区,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如10年或15年)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按月支付其养老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退职)金的办法。
三、由于企业破产、濒临破产、租赁、承包、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安置富余人员及经济性裁员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重新就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凡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人员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支付其养老金。
四、凡不符上述规定,采取一次性结算离退休金的办法,必须立即纠正。
置诸全国、放眼全世界,除非特殊情况,都没有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的说法和做法。目前我国允许一次性支付养老金的特殊情况有:一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含延长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本人不愿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二是参保人员出国定居,如果丧失了中国国籍,可以在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并书面确认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是参保人员未退休时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四是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账户余额可支付给法定继承人;五是农村户口工人本人要求、凭辞职回乡证明也可以一次性提取养老保险金个人账号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试问西山煤电集团以及支持其非法一次性支付养老金行为的山西有关政府部门,西山农民合同制工人属于上述哪一种特殊情况呢?谁给你们如此大的胆子,敢于公然违背和践踏国家基本养老法律制度呢?
3、西山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应该如何衔接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当然不能要求把1993年1月1日西山矿务局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从头改写,但在劳动法实施以后,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应该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与劳动法衔接和并轨,即使在第一个五年合同期间保持原合同不变,那么至少在1997年12月31日第一个合同期满并于1998年1月1日开始第二个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时,应该按劳动法的规定修改原合同。据矿工们回忆,西山矿务局在签第二个劳动合同时告知矿工,愿意继续干的,保持原来的合同不变,不愿继续干的,可以在领取回乡金后离开矿山。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矿工选择留下来了,也有少部分拿钱走人了。如果是矿山方面严格执行劳动法的话,那么就应该在劳动合同中作如下重要修改:
(1)把596号文件、改制宣传提纲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由企业内部劳动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的养老保险关系并入、转入由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管理的社会化养老保险关系,把企业内部设立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转变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把企业内部实施的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关系,转变为社会化的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关系,把企业内个人医疗账号和医疗卡转变为社会化医疗账号和医保卡;
(3)在15年合同期满以后,是否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劳动法规定,经劳企双方协商,可以签也可以不签,至少在最后一个为期7年的劳动合同中,应该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这样一来,就把历史遗留的问题理顺了,双方也不会产生任何争议了。
唯一可能发生争议的是,按西山矿务局的农民合同工劳动合同,农民合同工在40—45岁合同期满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这与国家规定的退休养老年龄不一致,但这个矛盾发生在西山矿务局与政府社保部门之间,而不发生在西山矿务局与矿工之间,西山矿务局和政府社保部门有责任协商解决这个问题,而不能把责任推到矿工身上。西山矿务局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做出农民合同制工人40—45岁领取养老金的规定的,是相对于、限定于井下采掘这一特殊工种的,特殊情况可以特殊处理,况且国家也有规定,对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和常年在摄氏零度以下的冷库、生产车间等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55岁)。在这10—15年的差距阶段,如何给、给多少,可以由劳资政各方面协调,但不能不给。
五、西山煤电集团依法维权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基本诉求
对于西山矿务局农民工合同制试点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农民矿工也理解国家、政府、企业在经济和社会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困难,也并不要求严格按照后来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希望与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出一个各方均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实现一个最起码的公平和公正。维权矿工的具体诉求如下:
1、要求把合同制矿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移交给社保部门,补发15年合同期满离矿后应该按月支付的养老金(连本带息),今后则继续按月支付养老金到合同制矿工生命结束。为了表达矿工对法律和合同的尊重,也为了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矿工们愿意退还离矿时一次性发放的回乡补助金。如果企业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把矿工们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到社保部门,那就必须独立承担对于矿工的养老保险责任,在企业内继续保留内设的劳动保险机构,负责给合同期满的矿工按月发放养老金直到他们死亡。对于少数续签合同时在企业鼓动下没有达到15年合同年限就同意解除了劳动合同的矿工,考虑到企业负有诱导矿工提前辞职同时没有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社会保险机构的责任(由此引发了这些矿工的忧虑和失望),也应该在他们补足缴费年限的前提下,让他们与大多数达到了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矿工一样获得养老保险的待遇。
2、要求把合同制矿工的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关系移交给社保部门,为每人建立医保卡。矿工们愿意退还合同期满离矿时企业支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里的医疗保险费。
3、小部分矿工没有领取或没有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求西山煤电予以补齐。
4、1994年修建太旧高速公路时,西山矿务局扣留了全体职工的岗位技能工资,次年科级干部以上全部返还,但一线矿工的只返还了40%,要求连本带息返还其余60%。
5、《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第八条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一定的赔偿”,而在劳动法实施以后,西山煤电未能依法及时转移矿工们的社会保险关系,因此要求西山煤电补偿其不履行守法义务、合同义务并单方面撕毁合同给矿工们造成的相关损失,如因没有养老金而导致的身体健康损失,因为不能看病特别是医治工伤和职业病而带来的损失,因为不得不维权而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等等。
6、要求山西省和中央派遣巡视组,调查处理西山煤电集团领导班子可能存在的贪腐问题,矿工们愿意积极提供有关线索。
7、要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乃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4年的山西省政府49号令、2011年省人社厅煤炭工业局国资委联合发布的19号明电以及2012年人社厅煤炭工业局财政厅国资委联合发布的130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追究其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要求山西省有关公安部门和法院等执法司法机关对于错误拘留和判刑合法维权矿工的行为支付国家赔偿。
8、要求成立农民工代表、山西煤电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以理性辩论、依法协商、妥协合作的方式达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体现公平正义的协议。
山西省和中央有关部门:
我们是山西西山煤电集团(原西山矿务局)的农民工,长期从事矿山最繁重、最苦累、最危险的井下采掘作业。1993年1月1日,按照1991年国务院第87号令、1992年国家统配煤矿总公司劳动工资局和陕西省劳动厅的71号文件、1992年山西省劳动厅和煤炭工业局的596号文件,我们与西山矿务局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由期限最多不能超过8年的农民轮换工转制为期限为15年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明确规定,在合同期满离开矿山之后按月支付养老金直至死亡(自己提出要求的话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此外,在工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副食品价格补贴、节假日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非因公死亡、因公负伤、因公死亡、患职业病、劳动保护用品等等方面,均与城镇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待遇。但是,西山矿务局(西山煤电集团)既没有在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以后,依法将我们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给社会保险机构,也没有由矿山内部的劳动保险机构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在合同期满时,在我们根本没有提出一次性支付养老金要求的情况下,在支付了一笔回乡补助金后,就终止了我们的社会保险关系,致使我们既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失去了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关系和权益,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只能在贫困线以至死亡线上挣扎。
我们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自2007年年初开始了集体维权,然而西山煤电以我们签字接受了回乡补助金为由(其实西山煤电既没有书面也没有口头告知这笔回乡补助金就是一次性支付的养老金),拒绝改正自己的错误,而当年出台改制文件承诺按月支付养老金的山西省劳动厅(后来的人社厅)、山西省煤炭工业局,会同山西省国资委和财政厅,于2011年出台了19号明令、2012年出台了130号文件,公然为西山煤电的违法行为站台背书,认定当年支付给我们的回乡补助金就是一次性支付了养老保险金,保险责任已经终止了,并要求我们重新从1995年起补缴社会保险金,到60岁退休年龄时领取养老金。我们认为这两个文件既是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的粗暴践踏,也是对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公然违背,因此拒绝接受这样的欺骗和伤害,继续维权至今,期间遭受公安局、法院等执法司法机构的打压,数十人被拘留,1人被判刑。这整个过程的来龙去脉,已经由《回顾历史、还原真相:关于西山煤电集团农民合同制工人被侵权和维权过程的调查报告》,做了真实的记录和梳理。
我们认为,农民合同制工人为国家煤矿建设、为中国的工业化和市场化进程、为祖国的强盛,做出了有目共睹、不可磨灭的贡献,理应依法享受应得的权利和待遇。我们对西山煤电的违法行径以及支持西山煤电欺压农民矿工的有关政府部门官员的乱作为充满了愤怒,决心维权到底,不死不休。
对于西山矿务局农民工合同制试点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我们农民矿工也理解国家、政府、企业在经济和社会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困难,也并不要求严格按照后来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希望与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出一个各方均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实现一个最起码的公平和公正。我们的具体诉求如下:
1、要求把合同制矿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移交给社保部门,补发15年合同期满离矿后应该按月支付的养老金(连本带息),今后则继续按月支付养老金到合同制矿工生命结束。为了表达矿工对法律和合同的尊重,也为了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矿工们愿意退还离矿时一次性发放的回乡补助金。如果企业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把矿工们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到社保部门,那就必须独立承担对于矿工的养老保险责任,在企业内继续保留内设的劳动保险机构,负责给合同期满的矿工按月发放养老金直到他们死亡。对于少数续签合同时在企业鼓动下没有达到15年合同年限就同意解除了劳动合同的矿工,考虑到企业负有诱导矿工提前辞职同时没有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社会保险机构的责任(由此引发了这些矿工的忧虑和失望),也应该在他们补足缴费年限的前提下,让他们与大多数达到了享受养老保险条件的矿工一样获得养老保险的待遇。
2、要求把合同制矿工的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关系移交给社保部门,为每人建立医保卡。矿工们愿意退还合同期满离矿时企业支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里的医疗保险费。
3、小部分矿工没有领取或没有足额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求西山煤电予以补齐。
4、1994年修建太旧高速公路时,西山矿务局扣留了全体职工的岗位技能工资,次年科级干部以上全部返还,但一线矿工的只返还了40%,要求连本带息返还其余60%。
5、《西山矿务局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第八条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一定的赔偿”,而在劳动法实施以后,西山煤电未能依法及时转移矿工们的社会保险关系,因此要求西山煤电补偿其不履行守法义务、合同义务并单方面撕毁合同给矿工们造成的相关损失,如因没有养老金而导致的身体健康损失,因为不能看病特别是医治工伤和职业病而带来的损失,因为不得不维权而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等等。
6、要求山西省和中央派遣巡视组,调查处理西山煤电集团领导班子可能存在的贪腐问题,矿工们愿意积极提供有关线索。
7、要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乃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94年的山西省政府49号令、2011年省人社厅煤炭工业局国资委联合发布的19号明电以及2012年人社厅煤炭工业局财政厅国资委联合发布的130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追究其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政责任;要求山西省有关公安部门和法院等执法司法机关对于错误拘留和判刑合法维权矿工的行为支付国家赔偿。
8、要求成立农民工代表、山西煤电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以理性辩论、依法协商、妥协合作的方式达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体现公平正义的协议。
全体西山煤电集团维权农民合同制工人
201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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