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永和律师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借人的公开信


 
致:上海市人民政府
     
抄送国务院
     
本人,彭永和,上海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010214259,原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现被无律所状态。
    
本人,跟上海律师同行交流时经常谈起我们一起努力在上海突破,制定“上海市律师协会选举和罢免规则”。

正因如此,从20201月份开始本人向各国、地区的律师协会、公会发出了“请求帮助函”希望能参考和借鉴这些国家和地区律师协会的有益经验。

现已收到:比利时、德国、俄罗斯联邦、捷克、克罗地亚、肯尼亚、沙巴、立陶宛、挪威、日本、匈牙利、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英国大律师、香港大律师、台湾、台北、南澳大利亚、新加坡、波兰共计十九个国家和地区的律师协会、公会的回信和用电子邮件、PDF、网址链接等形式发送的该国家、地区的律师协会、公会的选举和罢免规则及相关的协会、公会章程等文件。然,多为英文,本人无能力将其翻译。                 
    
如果,上海市人民政府认同并支持——制定“上海市律师协会选举和罢免规则”,那么,请上海市人民政府借我几位法律英语专业人员,将本人收到的全部上述文件完整准确的翻译出来,以便为制定上海市律师协会选举和罢免规则提供参考和借鉴。
  
另,2018326日上海市司法局就编号:信【2018000052146作出的告知书中称:“关于律师代表、理事、会长的选举等事宜已通过制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代表大会代表规则》、《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议事规则》”等文件予以规范。然,我要说的是:
   
1,《 代表规则、议事规则》跟《选举规则》是同一个概念啊?前者能代替后者?
   
2,谁能按照现有的《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和上海市律师协会制定的所有文件中的条款公正透明地完成选举的过程,我,彭永和退出律师行业。
  
3,举个例子:《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二十三条律师协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决定上海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选办法。

用决定代替制定;用办法代替规则!还堂而皇之的列入章程中!牛!牛!牛!
执行机构干“立法”机关的事,谁给你的权力?

规则——选举的规范性文件,体现的是权利所有者全体上海律师的意志,制定权归律师代表大会;而办法仅是执行权利所有者意志的方式、方法。在具体的选举规则出台之前,用办法代替规则或许还可以说是临时的权宜之计。如今,上海市律师协会从1979年恢复建立都41年了,期间,协会章程都修订过5次了!这是不是跟上海历届政府依法治市唱反调?作为主管机关的上海市司法局是不是该指导、监督一下了?

本人在此,向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朋友们发出邀请,如果你认同上海市律师协会选举和罢免规则的制定将更有益于法治上海的建设,愿意帮我完成翻译,欢迎联系我。

如果,连律师自己的律师协会都不能制定并实施系统的、公开的、透明的、规范的、可操作性的选举和罢免规则如何能实现律师行业真正的选举,律师在自身行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无法保障,律师作为公民、市民及非律师职业的公民、市民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又怎能保障?上海市民又如何相信建设法治上海?     

另,希望看到此信件的朋友们将此信息努力地传递给上海的每一个律师、身边的每一个律师。
  
谢谢大家!             

彭永和律师
2020416
   
微信:pls13816353773;电话:13816353773

附:
1,请求帮助信函一封(电子版已发上海律协)
2,十九国、地区的回信及所发的律师协会、公会选举规则、章程 等相关文件(电子版已发上海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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