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二年后谬签征地拆迁补偿协议,老退役军人宋西章请求法院判无效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422日,本网获悉:2020421日上午8点半,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老退役军人宋西章及其女儿宋会春诉被告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简称东城管委会)行政合同无效案。宋西章父女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宋西章与被告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八十九岁老人宋西章于1948年参军,退役后在开封水利部门工作,因同情右派于1962年被赶回许昌务农。

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宋庄82号(现东城区大坑李社区)的房屋系宋西章与其妻子所共有。1979年,宋西章妻子去世后,由宋会春继承其母部分的房产。故该房产系宋西章与其女儿宋会春所共有。

201048日,东城管委会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上述房屋强行拆除。过了28个月后,即20121225日,东城管委会授权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简称征地办公室)与宋西章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却只字不提强拆赔偿和安置问题。

202013日,宋西章父女向许昌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宋西章父女认为该协议无效,理由很清楚:

1、该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该管委会在强拆上述房屋后,在二年八个月之中,不断给宋西章施加压力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掩盖其违法强拆行为,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当确认该协议无效。

2、管委会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征地、拆迁,且无征地手续,也无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应当确认该协议无效。

3、违法强拆后,应当签订赔偿协议,而不是补偿协议。东城管委会以补偿协议代替赔偿协议,明显是为了掩盖非法强拆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该协议的征地拆迁方由征地办公室、天宝街道办、村委会签署。但征地办公室和天宝街道办皆未经法律授权进行征地,属于不具有征地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更离奇的是,村委会应当是集体土地的被征收人,但在上述协议中,村委会竟然成征收人的一方。即村委会自己征收自己的土地。故村委会作为如此荒谬的征收方,其协议无效。

庭审中,审判长王五周问宋会春:“对被告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宋会春说:“对被告出庭人员王建磊有异议。第一,王建磊在另一个案件中,系天宝街道工作人员,而在本案中却成了东城管委会的工作人员了。王建磊究竟是哪个机关的工作人员请法庭查明。第二,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但王建磊不是被告的工作人员,更不是相应的工作人员。况且,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原则,而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是例外,即应当提供书面的情况说明。”

审判长王五周问被告律师:“是否有情况说明?”被告律师说:“庭后补交。”宋会春反驳说:“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况说明应当当庭提供,不能当庭提供,视为没有情况说明,王建磊不具有出庭资格。本案应当按被告缺席审理。”审判长王五周说:“原告宋会春,你有因无情况说明可以不审理的依据吗?”宋会春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据此,审判长应当提出司法建议。”

接着,审判长问宋会春:“对合议庭人员申请回避吗?”宋会春答:“申请审判员李兵、马龙回避。理由是,审判员李兵、马龙与传票上的审判员名单不符,且未说明理由,更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该名单”。

审判长王五周说:“审判人员的回避,须有院长决定。休庭!”

Post a Comment

較新的 較舊

Iklan In-Feed (homepage)

https://www.profitablecpmrate.com/k571cm1jud?key=58ebfa57b7558b15e41bc7bb55a03f31

Update